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制度之弊不是闯红灯免责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34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志灵

  近日,在同济大学召开的一个有关“中德道路信号灯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有调查显示,在德国,行人对马路口红灯的等待时间忍耐限度是60秒,英国则是45秒。中国

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调查,但是通过对上海部分路口的实地调查,上海的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是很合理,这也是导致行人乱穿马路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5月24日《东方早报》)

  “红灯设置考验行人忍耐极限”,当这样的标题成为诸多媒体对最长红灯设置的报道时,对制度弊端的激愤之情油然而生。言下之意是,行人闯红灯并不是完全出于自己规则意识的匮乏,而是由于许多外在的制度弊端引起,所以不应当过分地苛责个人。但问题是,制度之弊真的就能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吗?

  事实上,当我们的主流话语总是把社会文明的提升完全诉诸制度的设计时,已经是在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假设前提下讨论问题的。可问题是,无论何时何地,一个完美制度的诉求都仅仅是理想,而是不可能的现实。无论怎样工于制度的设计,制度都难免存在漏洞,或者有力所难及的作用范围。从一个假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公信力都是值得怀疑的。以闯红灯为例,红灯最长时间太长的制度之弊固然需要解决,但这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人们肆意闯红灯的借口。因为这本身不仅是现有法规制度对人们的一种必然的要求,也是人们自身文明素质的一个基本要求。

  而且,假如制度的弊端可以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那么同样的逻辑推理下去,杀人的农民工、贪污的官员以及经常口出狂言的房地产商等形形色色的违法者,都可以以制度弊端拒绝承担个人责任的挡箭牌。这样一来,似乎“制度万恶,违法有理”就会成为最为冠冕堂皇的口号。不无遗憾的是,在近年来关于诸多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很多人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陷入了制度崇拜论的泥淖里而难以自拔。

  不管一种违法行为有着怎么样的理由和借口,它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违法者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任何对制度弊端的反思才能成为一种可能;否则,从制度的弊端去为个人的违法行为寻找合理性基础就会成为常态,结果只能是在问题解决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从而遮蔽事件最为本质的问题。

  需不需要制度,这是一个伪问题;但该怎么样敬畏制度,这却是一个真问题。任何制度的生成以及威信的树立,无一不是有赖于参与其中的个体自觉遵守行为来实现。最让人担心的是,一旦以制度之弊作为践踏制度的理由成为公众习以为常的本能时,哪怕是越来越趋向于合理的制度,其迎来的命运不是越来越多的人的接受与遵守,而是更多的人肆无忌惮地习惯性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合法性理由。

  说到底,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以及对规则弊端的修正,是一个互为前提的关系,而不是势不两立的“水火不容”。正因为有苏格拉底以自己牺牲为代价,才换来希腊人对制度的敬畏之情,从而完成了希腊民主和法治的启蒙与建构———虽然苏格拉底为之而死的制度,本身存在着许多让人难以容忍的弊端。因此,首先敬畏制度,然后才能修正制度的弊端,这才是我们面对制度应有的理性态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