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规范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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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讯(记者薛正俭) 今后,被审计单位查出有伪造、隐匿、毁弃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三种行为的,不仅单位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以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取证难等问题,《条例》细化了对本级各部门和专项资金的审计范围,明确将专项资金审计,延伸到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审计。并赋予审计机关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权,减少了重复审计。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质量监督,赋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实或者违法问题的处理权,防止有的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审计报告。 为完善审计监督,《条例》还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的权力。 据悉,该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薛正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