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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主动参选人大代表的称谓有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闻】

  公民主动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一直是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对我国选举制度及《选举法》缺乏深入了解,媒体上出现许多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称谓,如“独立候选人竞选”、“‘非组织提名’候选人”、“自荐人大代表”等。

  【疑问】

  这些称谓各有所指,很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解答】

  据笔者观察,目前媒体对公民主动参选人大代表的几种常见称谓有:“独立候选人”、“非组织提名”代表候选人、“自荐”代表候选人、“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民选代表候选人”等各种称谓。下面,笔者对这些不规范称谓择要加以阐述:

  一般来说,独立候选人是与政党候选人相对的概念。成为独立候选人,必须首先是正式候选人。我国现行《选举法》中并没有“独立候选人”的称谓。依据《选举法》,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产生。正式候选人是在这些提名人中,经过各选民小组反复协商、酝酿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然而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政党候选人的说法,所以,“独立候选人”的称谓也就无从谈起。

  所谓“非组织提名”候选人,是指组织正式提名以外的“居民联名提名”和“自荐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显然,“组织提名”候选人与“非组织提名”候选人的提法,不仅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合法”与“非法”,而且容易对两者区别对待。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产生的,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问题。

  媒体报道中,“自荐人大代表”、“自荐参选人”、“自荐候选人”、“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等提法屡见不鲜。这种提法首先会遭到主动参选者的质疑和否定。他们认为,无论是主动参选,还是单位和组织所确定的选举,都是依法进行的选举,然而《选举法》中并没有“自荐”这一说法。事实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没有“十人以上的选民联名提名”,仅以“自荐”的方式参选,也不可能成为候选人。

  除上述称谓外,还有“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民选代表候选人”等各种称谓。这些称谓也都不够规范。

  近几年,人大代表的选举不断向竞争性和公民主动参与过渡,而《选举法》的修改并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为此,有人建议改革候选人提名办法,将《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订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从主动参选的公民中提名产生”。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

周长鲜 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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