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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员问责不能只限于行政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58 国际在线

  作者:李献军

  山西左云煤矿透水事故受困人数经核实减少至56人,山西省政府已责令大同市委市政府免去左云县长、主管副县长职务。(5月28日《新京报》)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

究制”以来,官员问责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常态。从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到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副市长马明业,密云县县长张文等,相继有一批官员因为问责制而去职。应当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体现,责任型政府建设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但是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许多地方和领域,都是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多数是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委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实际上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有点像“舍车保帅”,没有真正起到震撼权力行使的作用。就拿矿难事故的处理来说,一些职能监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作为一个县掌握着人事任免“生杀权”的县委书记,对这些人的任命、教育不够、管教不严等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县长等行政领导辞职或免职了,而作为一县的最高“长官”县委书记却稳如泰山,不仅对县长有失公允,也不能激发县委书记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压力感和责任心。一旦这种误区久而久之,不仅问责将流于形式,也不利于安全工作的管理与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扼制。

  因此,对于一些屡禁屡犯的事故,问责制不能只限于负有行政责任的领导,也应该把板子打到未能尽到职责的地方党委“一把手”身上。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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