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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过火”债权人自食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9:05 兰州晨报

  债权人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绑架并向其亲属索要债务。因之后的行为逐渐“过火”,超出了索要债务的范畴,债权人身陷囹圄,自食恶果。

  在法律边缘适时利用暴力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要迅速化解纠纷不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也不会有人追究。

  有人认为,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里,债权人如果通过公权与债务人“博弈”,反不利于债权人,因为公力救济施加的惩罚有些“轻描淡写”,债务人违约预期成本低。但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案件传真

  绑架债务人“讨债”

  2005年7月23日晚9时30分,李某伙同4名社会青年,以索要76元劳务费为由,将张某从白银一酒吧劫持到白银西区卡森皮革厂、白银区建安什字附近的树林里,持砖头、木棒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几人多次强迫张某与其妻曾某通电话,威胁要杀死张某,向曾某索要1150元现金。

  次日凌晨1时许,在白银区凯鸿楼附近,李某从曾某手中拿到1150元现金。事后,李某的同伙牛某打的将张某送到白银公路总段门口,并抢劫了张某的150元现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案发后,白银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将5名嫌犯抓获,同年8月30日5嫌犯被批捕。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5嫌犯构成绑架罪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为“过火”触犯刑律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等5人以暴力手段绑架张某,向张某的家属勒索人民币1150元,索要的数额远远大于张某欠李某的工资数额,5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予以惩处。李某的同伙牛某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以牛某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8000元;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李某等4人以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9年至10年有期徒刑,处相应罚金。

  定罪观点出现分歧

  一审宣判后,李某等5人以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提起上诉。白银中院开庭审理后,围绕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出现了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张某因劳动用工报酬产生矛盾,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无果,即通过纠集他人、采用劫持张某的方式索要债务,在扣押、拘禁的过程中,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重伤。故李某等5人伤害、拘禁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5人向张某索要债务,在扣押、拘禁张某的过程中,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重伤的行为已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第三种观点则同意原审法院对该案件的定性。

  日前,白银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专家点评

  主持人:郝冬白嘉宾:甘肃省法学会会员、律师侯小涛,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伦,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礼

  主持人: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保障比公力救济更直接、更便利、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私力救济可能令复杂纠纷简单化,也可能令简单纠纷复杂化,如导致“民转刑”。

  嘉宾(侯小涛):在手段上,私力救济往往采用具有轰动、渲染效果的非常规手段,以暴力、恐吓、取闹等方式向对方施加压力,逼其就范,当然不排除协商、妥协的过程存在。在结果上,私力救济具有偶然性,当事人能否达到其既定目的不确定,而且往往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侵权事实,使各方关系复杂化,矛盾激化,最后还得承担因可能违法而产生的负成本。

  主持人: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易出现诸多私力救济事件?

  嘉宾(侯小涛):小额、简单纠纷,公力救济优势难以发挥,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缺陷突出,当事人往往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寻求成本较低的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往往能很简单地实现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有意虚张声势,夸大威慑的成分,暗示黑道形象,摆出强硬派头,适时展示暴力等。其实,债权人只是利用“暴力之威”威慑债务人,而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悉债权人“纸老虎”的本质。债权人如果通过公权与债务人“博弈”反不利于债权人,因为公力救济施加的惩罚可能在债务人的眼里轻描淡写,债务人违约预期成本低。

  主持人:国家事实上为民间收债确定了法律边界:不得采取组织形式和暴力等非法手段讨债。

  嘉宾(侯小涛):现代法律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极有可能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在法律边缘行走的人,只要迅速化解纠纷不出“问题”,纵然稍稍涉及暴力,在一定范围内也不会有人追究。

  主持人:私力救济的尺寸很难把握,弄不好,就会出问题。法律上怎样处理其“过火”行为?

  嘉宾(周伦):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除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外,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借“索债”向被害人的亲属而不是被害人索要钱款,且索要的数额明显与实际债务数额悬殊较大,其主观上并非是为了索债而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案件就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条件,应定为绑架罪。

  嘉宾(刘礼):通过被害人亲属索得的财物数额,往往大于被害人所负债务,这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勒索性质,其犯罪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十分明显,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绑架罪。在犯罪过程中,如果出现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在此过程中又实施抢劫,其行为应作为其绑架犯罪过程中的一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应以重罪吸收轻罪,而不宜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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