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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赢了官司却被骗写下还钱"收条" 11万险被骗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9:2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罗国鸿

  蒙女士投入20万多元委托他人炒股,结果一年亏损了10万多元。她打官司赢回了这笔被亏损的钱,在向对方追债时,却被对方设局,还没有给钱就把她写好的收条骗到手。11万多元钱又“飞”了……为了这张根本没得到钱的“收条”,她四处奔走了5年。5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欠债方手上所持

的“收条”无效,11万多元钱又回来了

  托人炒股,一年亏损10万多

  蒙女士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现年49岁,是一名个体户。2000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玩股“行家”刘某。刘某当时在南宁市一家证券公司工作,自称对炒股十分有把握。

  2001年3月,蒙女士决定委托刘某帮她炒股,刘某与她签订了一个“只赚不赔”的合同。合同约定,蒙女士出资20.3万元由刘某负责炒股,合作期为一年;刘某则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风险抵押,并保证在合作期内蒙女士的股票账户上达到20.76万元以上,如有亏损由他负责补偿,如有赢利则双方按“二八”分成。

  一年后,蒙女士发现她的股票账户竟亏了10万多元,便要求刘某赔钱。刘某则希望对方再给他1年时间以挽回损失。蒙女士再也不敢相信这个“行家”,决定斩仓退出股市。

  白白丢了10万多元,蒙女士要求刘某按合同赔偿,但刘某却不答应。蒙女士遂向法院起诉。2002年1月21日,江南区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蒙女士10.6万多元损失。加上诉讼费等,刘某共计要偿还蒙女士11万多元。

  打赢官司,11万多元被骗飞

  今年5月27日,蒙女士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收条”官司的经过。

  要求赔偿损失的官司胜诉后,蒙女士一再催促刘某付款。2002年5月31日下午3时,刘某约她到他的工作单位,叫她先写收条,然后转账还钱给她。她写好后,刘称“收条”写得不规范,要让他的代理人看过后才行。

  刘某带她到南宁市新竹路一家法律事务所,找到他的代理人郑某。郑某为她起草了一张格式收条。她用该法律事务所的笔录纸,照着范本抄写一张“兹收到刘某11.3万元……蒙某,2002年”的收条。还没等她写完,刘某又称取不到钱,第二天再给。

  2002年6月1日,刘某约她到南宁市桃源路一家酒楼的包厢内拿钱。她去到后,刘说还要看一看收条。她不知是计,老老实实递上收条。刘某马上将收条交给他的弟弟(下称刘弟),刘弟趁机拿着收条溜走了,她和丈夫姜某想追也追不上。

  事情发生得如此突然,蒙女士马上拨打110报警。民警很快将刘某两兄弟找到,并将他们带回南宁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审查。但刘某一口咬定他已还钱给蒙女士,他得到的收条就是证明。在真相还难以辨别时,派出所只好在当晚放人。蒙女士万万没料到,她赢回的10万多元又“飞”了! 被骗收条,难倒民警和法官

  为了这张不该“出手”的收条,蒙女士隔三差五地往派出所、法院等部门跑。

  到公安机关的原因是:蒙女士及她的代理律师蒙宝林均认为,刘某两兄弟的行为涉嫌了“抢夺有价凭证”。因为“收条”是支付凭证的一种,它可以等同于“有价证券”。办案民警也犯难了,因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收条也是有价证券。民警提醒蒙女士,赶紧找法院执行此案。

  2002年6月5日,蒙女士向江南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又掏出那张收条说:“钱我早还清了,有收条为证……”执行法官也为难了,最后只好以“不能确定欠款是否还清、案情复杂”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在蒙女士几年的奔走下,警方先后调查了郑某等证人。2005年8月21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了书面答复和建议。

  青秀分局认为:虽然收条是支付凭证的一种,但目前我国法律均未将“收条”作为抢劫或抢夺的犯罪对象(目标)。刘某为了达到不还钱的目的,骗抢了收条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警方建议蒙女士通过诉讼解决。

  明察秋毫,法官掀翻“耍赖人”

  2005年9月9日,蒙女士将刘某两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刘某手上的“收条”无效。

  在法庭上,刘某仍坚称自己已还钱,证据还是那条收条。他还反过来称蒙女士“想多得钱、为了报复”。

  法官问:“那你是什么时间、地点还钱的?”

  刘某说:“2002年5月3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地点在南宁市桃源路一家证券公司里……我还钱后还带对方到郑某的法律事务所,由郑某作见证,蒙就用该事务所的笔录纸给我写了这张收条……”但刘某的谎言,被郑某的真实证言推翻。

  经过法官的调查,郑某曾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证实:“5月3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蒙女士按照我所写的格式收条抄写,还没写完,刘某说‘今天取不到钱,明天中午再还钱’……当时,刘某并没有还钱给蒙女士,蒙也没有给刘收条,蒙也没有另外多拿到所里的笔录纸。”

  法官认定,郑某是刘的代理人,他的立场与刘某是一致,郑所说的是应该是事实。刘某咬定的还钱时间、地点,与事实显然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官发现刘某手中的“收条”只写年份,而没写具体月日,也与常理不符。再有,刘某没证据证明“已还11.3万元“的资金来源情况。综上所述,法官认定刘某手上的“收条”无效。

  重视便条,避免有人打主意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平说,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

  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打条人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编辑:黄皓作者:王克础 罗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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