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发布广告须标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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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0: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从6月1日起,审批药品广告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据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 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性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此外,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性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记者梁建辉实习生张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