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审计监督:看得更紧管得更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1: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审计监督:看得更紧管得更严

  市审计局领导深入居民小区调研物业管理收费情况。

  今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审计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

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方面有不少突破。那么,修订后的《审计法》会给宁波审计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呢?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审计局郑建飞局长等有关人士。

  国有资产被看得更紧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有一句名言:审计部门是国有资产的“看门狗”。近年来,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发生变化,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像宁波这样非公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纯粹国有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纯粹国有的事业单位和纯粹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将越来越少,大量国有资产被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占有、使用,如果不将这些单位和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许多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

  原《审计法》将审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仅限定在“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和“国家建设项目”等。修订后的《审计法》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统统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

  领导干部被管得更严

  近3年来,我市共对42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部门(单位)负责人258人,镇(乡)、街道负责人123人,企业负责人27人。通过审计,共查出各类违规资金6.78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991万元;发现大案要案线索16起,其中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6人,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人,被免职、降职、撤职8人。在严格执法、提高监督实效的同时,我市注重追踪问效、问责,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421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促进出台各类规范性文件44个,提出审计建议408条。

  但是,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此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存在着以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第25条的内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不仅拓宽了审计机关的监督空间,也使审计监督从法律上成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环节和机制。

  审计执法有更多权限

  在原《审计法》中,审计监督的职责与权限不相匹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审计执法手段缺乏、审计力度不足而使审计监督作用受到很大制约,审计执法难的问题突出。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更多和更具可操作性的审计执法手段。这些手段包括:

  为审计机关在信息化背景下实施相关审计技术手段、获取审计证据铺平道路。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规定的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在原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检查范围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的内容。

  直接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法定权力。近几年来我市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几乎都与转移资金路径密切相关,审计机关还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此前由于权力有限,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一般比较难以调查取证。

  审计机关既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又可申请法院执行,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在取消原《审计法》第43条“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后,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进一步细化。

  为审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的“突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原《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为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顺利完成,并避免专案审计中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8条在原规定第一款后增加以下内容:“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为审计机关在查处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需要借助多种手段获取审计证据时,从法律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其工作。

  避免审计决定“不了了之”

  为加大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将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审计决定“不了了之”、“屡审屡犯”等现象,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处理反馈。新《审计法》同时增加第47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这为审计机关采取通报、扣缴等手段落实审计决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计监督权受到严格制约

  为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修订后的《审计法》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审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策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提请本级政府裁决,在行政系统内最终解决纠纷。

  修订后的《审计法》还对规范审计机关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市审计局负责人介绍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可能会接触到有关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保证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董贵波陈耘胡晓新景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