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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见义勇为”还是“见利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3:08 新华网

  李代祥

  近些年来,公安系统为吸引社会公众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办案,对一些大案要案都采取了重奖举报的办法。据媒体报道,5月23日上午,公安部派员专程赴福建,为举报“3.24”破坏铁路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吴国昌的群众颁发了30万元人民币奖金。人民网日前刊出戴求兵先生的文章《公安部30万元重奖举报人引发的思考》,称公安部此举为 “惊喜之举”,认

为“激励了社会正气的力量,兑现了社会正义的价值”。也许,此文代表着不少人的看法,不过,读完戴先生的文章有个感觉,对该文的部分观点笔者有自己的思考,现写出就教于各位。

  首先,这种重奖办案的办法对于吸引公众关注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务人员解决公共事务(如前面的举报破案线索助民警破案办案),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重奖举报人的钱来自公共财政,这些钱说起来也是用在了公共事务上,所以没有什么值得非难的。此次公安部派员专程赴福建为举报人颁发奖金,算是践行自己许下的诺言,所谓“言必行,行必果”,值得称道。

  不过,重奖举报人这一办案模式出现以来,社会各界的应对态度以及这种应对态度所体现的意义,同样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为文明社会,尤其是成熟公民社会的公民,协助政府以及公务人员办理公共事务,本就是分内之事,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对社会良性运转何其重要,其价值根本不能用商品价值体系里的货币来加以量化。改革开放之初,向钱看的歪风盛行的时候,社会上盛传的一个黑色幽默就是 “道德多少钱一斤”,其不合理性就在于将道德价值体系里的价值与物质世界里商品价值体系的价值(价格)混为一谈。既然两者不存在可比性,也不存在量上的置换关系,就谈不上30万现金 “兑现社会正义价值”的问题。

  另一方面,重奖举报人这一举措深得社会赞同,说明这一办案模式具有相当深厚的群众基础。这一群众基础同样昭示了另一不可忽视的现实,那就是公民自觉积极配合政府及公务人员办理公共事务的主动性缺乏,需以金钱驱动的灰色现实,公民道德中因各种原因所致的对公共事务热情减退,从某种角度昭示了社会责任和公共意识的弱化。重奖举报人的举措,对于个案来说的确具有直接作用,但现在来谈它成为“激励社会正气的力量”,实现了社会公民精神价值的改善和提升,恐怕还为时尚早。

  对举报人而言,由于存在重奖举报人的举措,他们在“见义勇为”与“见利勇为”这两个极端的价值评判中,到底更靠近哪个方向?由于存在这种重奖举报人的举措,当事人会否考虑到其行为可能遭到人们的负面价值评判而产生退缩?也许,重奖举报人的施行方式以及社会群众基础,都采纳了一种功利主义的观点,认可了传统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行事规则。

  不过,在重视现实功利性的同时,从精神价值体系的角度对此提出探讨并非全无必要。至少,对现代公民,应该倡导以积极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自觉协助政府及公务人员处理公共事务以荣,而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为耻。

  新华网评精彩辩论:

  正方观点垄断行业工资凭啥是普通职工10倍
反方观点年薪15万?电力职工比窦娥还冤

  

  正方观点做房奴活该

  反方观点房奴是开发商操控房价造成的
正方观点想唱就唱,谁也管不着
反方观点毒害青年应取消

  
正方观点“让公务员买得起私车”何错之有
反方观点“让公务员买得起私车”错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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