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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访机制应最大程度地“吸收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3:35 云网

  □傅达林

  据报道,日前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今后,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望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5月27日《南方都市报》)虽然今天人们对于各种听证已经并不陌生,有一些甚至因为流于形式而受到质疑;但将听证程序纳入信访机制,笔者依然充满了期待,

因为它突出了信访机制“吸收不满”的功能,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信访制度的价值定位。

  在我国政治制度架构中,信访一直是沟通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渠道,起着平衡社会与国家间信息和回应交换的功能。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改革深化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加之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的缘由,很多社会纠纷因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发泄不满,于是大量选择上访,甚至发生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

  其实从客观上看,任何一个社会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和纠纷。和谐社会追求的不在于彻底消除各种纠纷,而是通过各种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运作化解纠纷、吸收不满。如同在力学上,我们不能避免汽车不受到冲撞,但却可以通过一些装置设计缓解这种冲击力。信访作为一种止纷平争的体制外救济途径,它可以弥补诉讼等体制内救济机制的失灵,有效疏缓各种复杂的矛盾,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成为现代国家平稳社会、安定秩序的“避震器”。

  实际上,很多上访事件的形成,多为当事人想通过一定的渠道“出出气”、“要说法”。这种不满情绪的表达诉求,决定了很多时候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追求实体上的正义,而是最大程度地“吸收不满”。

  欲实现最大程度地“吸收不满”,不仅需要在制度上为老百姓畅通上访渠道,不得打压、堵塞上访者,更需要建立理性的程序机制,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程序不仅具有保障实体和排除肆意的功能,本身还蕴涵有吸收不满的功能。正如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所言,“公正的程序能吸收不满,不公正的程序则制造不满”。听证程序的引进或许并不能实现信访的实体正义诉求,但听证体现了程序的参与精神和公开原则,无疑是吸收不满的最佳载体。通过听证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运作,信访者可以参与的方式将自己内心的不满合法地表达出来,从而化解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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