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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事后处罚”是矿难不绝的深层动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3:35 云网

  赵浩然

  虽然我们谁也不敢保证,用多重的“典”可以杜绝矿难的频发,但假如我们让任何一个没来得及出事的问题矿矿主承担违法的高额成本,也许很多不应发生的事故就可以避免。

  在去年重典治乱的压力下,中国频发的矿难似乎正在远离人们的视野,可最近山西左云县的重大矿难瞒报事件似晴天霹雳般再次把我们打醒:矿难不是禁绝了,而可能会以更让人震惊的方式出现。这次对左云县矿难责任人的处罚不可谓不重,左云县县长、副县长被免职、19名责任者被刑拘、两名关键逃匿人已被缉拿归案。在此之前,已有不少政府官员为此类事故丢过乌纱,有不少事故责任人身陷囹圄,可为什么这些“杀一儆百”的行动就没有应有的威慑力呢?

  我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的责任追究制往往是“事后处罚”而非“事前处罚”,这是“监管不力”背后巨大的制度缺陷。

  首先,事后处罚会使矿主普遍存有侥幸心理。事后处罚,实际上只是监管的一部分职能而非全部,处罚能否实施,很大程度要依据违法的情节,因此就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信息对称”问题。假如信息不对称,违法者就可能逃避处罚,此外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还需要一个调查时间过程,在这个“时间差”里,违法者就可能动用其一切力量,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如果隐瞒不成还可以干脆“一走了之”。很不幸这次左云事故的种种细节恰恰就是上述原理的一个实证: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和包工头逃匿,矿方谎报人数,转移家属,破坏数据,抽逃和转移资金……

  矿工、矿主、监管部门这三方,是煤矿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主体,但是它们的风险各有不同:矿工的风险是自己的生命安全;违法矿主冒的是包括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而监管部门面临的则是出事之后被指“监管不力”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不出事故,三方都不需要为未来可能的“风险”背负任何责任,因此“假如不出事故”就很可能被异化为“可能不出事故”的“侥幸”心理,于是抱着这种心态的矿主就继续“侥幸”地违法乱纪,矿工们则继续“危险的”出卖着自己的血汗,而监管部门则继续“心安理得”地执行着自己的监管义务,大家都要“见棺材才掉泪”。

  其次,事后处罚会使事前监管变得更难也更加软弱无力。出事是监管不力的必然, 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监管部门喊难,监管之难在何处呢?监管之难并不难在监管之后下的重典与狠手,难就难在对还没有出事却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煤矿需不需要处罚?如何处罚?在现实操作中,没出事之前,我们常常抱着传统文化中“人性本善”的初衷进行善意的劝诫,似乎出现的一些问题都是可以原谅可以整改的,于是一纸《整改通知书》就成了监管最重要的法宝和最有力的武器。所以我们不是没有监管,可是又有多少监管具备了真正的效率与效力呢?我们也不缺乏写在纸上的林林总总的监管制度,可是又有多少得以在出事前就认真地执行呢?制度管理的前提条件就是“丑话说在前头”的“人心本恶”的理性人假设,如果普天之下人人都是遵纪守法的谦谦君子,还需要这些制度干什么呢?小患不治,终成大疾。也许,很多矿主在出事前也曾收到过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但在现实暴利面前,黑心矿主们理所当然地充耳不闻,甚至将其当作废纸一张,这温柔一刀就显得何其苍白与无力!

  真正的监管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的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之后的补牢之举。虽然我们谁也不敢保证,用多重的“典”可以杜绝矿难的频发,但假如我们让任何一个没来得及出事的问题矿矿主承担违法的高额成本并深刻体会到违法之痛,也许很多不应发生的事故就可以避免。其实从利益博弈的角度来看,这也才是“矿工、矿主和监管部门”三方共赢的利益最大化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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