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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京保护“汉奸旧居”重庆拆除“抗日碉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8:00 光明网
陈凤庚

  历经70多年风雨,位于重庆下肖家湾坡坎上的“碉堡”,日前被开发商悄悄拆除。至此,这座曾被关注,市文化部门认为“极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主城最后碉堡变成废墟,代替它的是即将动工的现代小区。(5月24日《重庆晚报》)

  重庆是深受战争创伤的城市之一,不知这座城市的“最后碉堡”全国尚存几座?重庆市文物鉴定组的结论是:“大坪下肖家湾白鹤嘴的碉堡,建筑形制完整,保存状况较好,

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景观价值。在重庆现有调查的地面文物和历史建筑中尚属缺项门类。”但愿它不是中国文物的“缺项门类”。八年抗战,是一段不可忘却的历史。抗战留下的残砖断瓦,是不可多得的爱国教材。日本的一些政要,至今仍不肯承认军国主义对中国和亚洲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是不是后人在回忆这段历史时,只能去翻日本侵华士兵东史郎的日记?

  近年来,各地文物损毁事件屡见报端。山西临汾古城墙被民康制药厂施工破坏,江苏无钟楼和阿炳故居因相连建筑改造而遍体鳞伤。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遇到具体矛盾时,总是置文物保护法于脑后。文物保护部门面对主管自己、偏重经济发展的政府和开发商的推土机,显得束手无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全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但事实上,不但是不“商定”,而且“多次制止无效”。文物保护法在一些地方成了可有可无的法律。是执法不力?还是此法有漏洞?对故意和过失损坏国家珍贵文物的,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文物的,文物保护法都有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详细条款,但目前这方面尤其是关于政府官员的处罚方面,我们还没有看到相关报道。

  同一天的《现代快报》上,有一条《南京对包括汉奸旧居在内的重要建筑进行保护》的新闻,在昨天举行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南京市规划局局长周岚作关于《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是本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其建筑本身并非优秀,但因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进行保护。”不知重庆市的有关官员对南京市的做法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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