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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年内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22:49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5月29日电(记者 王志)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9日,山东省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农民工工伤伤残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山东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新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按照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对农民工工伤伤残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级至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在山东就业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等。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底,山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590万人,比去年底增加11.4万人。当前,山东将重点推进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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