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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免职”还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0:02 红网

  山西左云县发生的5,18煤矿透水瞒报案件被揭露以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国家安监总局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予以调查,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这一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同市委28日决定,免去左云县县长张明生县政府党组书记、分管煤炭工作的副县长施录的党内职务。

  大同市委对两位官员的“免职”决定,有的方面让公众感到迷惑:比如,左云县张

家场乡新井煤矿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瞒报问题和被“免职”的两位官员有无关系?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是什么原因被“免职”?从大量的报道看,两位官员至少负有领导责任。因为张家场乡人大主席王家祥,不仅是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的亲哥,而且还在乡政府分管煤炭工作,这样的特殊关系,作为被“免职”的两位县级领导,不能说不知情。也正是这一层“亲缘”关系,为“违规生产”、酿成灾难,埋下了祸根。在这种情况下,仅对两位县级官员“免职”、而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显然缺乏说服力。

  但是,在公众看来,“免职”决定还是很“严厉”的,必定丢了乌纱帽。可从组织程序看,“免职”只是一般的岗位变动,可以先免后任,可以同时任免,也可以因轮岗、退休等原因被“免职”。“免职”与“责任追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关于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是党内的;在行政方面,我国新出台的“公务员法”第56条,对公务员的处分也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种。可以看出,无论是党内还是行政方面,都没有“免职”这样的处分方式。具体到左云县两位官员被免职的问题,给公众最多的一种信息:表面看是“处分”,实际上找不到党纪政纪方面的依据,给人一种“作秀”的感觉。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为日后对被“免职”的官员重新任命奠定了基础,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对于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2004年2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就左云县的矿难瞒报案件来说,从证件办理、安全监管到事故后的瞒报,多个环节存在违规问题,这样的情况并非仅靠矿主以及乡镇政府能够决策的了,县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履行职责中也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同样的矿难瞒报问题,广西南丹、广东兴宁的地方领导,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撤职。而山西左云矿难、致使56名矿工被困井下的瞒报,只给相关官员“免职”,任何责任不予追究,实在令人费解。

  近年来,我国的矿难频发,每年的死亡矿工达几千人。这里的原因,除了煤炭资源的市场需求大、利润比较高以外,就是对政府监管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到位、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有直接关系。因此,防止以“免职”的方式“免责”,依法依纪追究矿难背后有关官员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稿源:红网 作者: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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