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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5年内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1:36 时代商报

  新闻提示>>

  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这份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从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8项“硬指标”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

  ■要点点击

  ●商品住房建设

  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商品住房信贷

  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20%。

  ●土地供应政策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城市房屋拆迁

  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

  ■背景信息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九部门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了此《意见》。

  ■详细解读

  一、关于商品房建设

  ● 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关于税收、信贷

  ●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其目的是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适当降低了首付款比例。

  三、关于土地供应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首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项条款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同时,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关于城市房屋拆迁

  ●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五、关于市场秩序整顿

  ●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六、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

  ●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信息披露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据新华社

  沈阳逾八成房贷首付已达30%

  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果真上调了。不过,不是五成是三成……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从2006年6月1日起,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20%。记者随即走访省市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目前沈阳各家银行还没有接到总行有关调整房贷政策的通知。不过,自去年初以来,沈阳逾八成贷款购房首付已达30%。

  辽沈房贷尚无紧缩迹象

  昨日记者走访了辽沈地区的工、农、中、建等7家商业银行了解到,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听说了这则消息,但目前没有接到上级行关于调整房贷审批政策的通知。工行沈阳分行个贷营销经理告诉记者,“现在的房贷政策仍然会按部就班地执行,银行短期内并没有紧缩或松动房贷的计划”。辽宁省银监局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暂时没有接到相关文件。

  首付两成客户比例不到20%

  昨日记者在走访辽沈地区的工、农、中、建等7家商业银行时还了解到,自去年初以来,沈阳逾八成贷款购房首付已达30%,办理首付两成按揭贷款的客户比例不到20%。

  据了解,沈阳地区商业银行现在执行的房贷审批政策让许多想得到20%按揭的购房者望而却步。据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介绍,通常在贷款审批时银行要对贷款申请者进行风险评级,“一般来说,可以评到A级或1级的客户非常少,因此能拿到两成按揭贷款的客户也就比较少了”。

  在记者了解的7家商业银行相关统计显示,自去年初以来,沈阳办理首付两成按揭贷款的客户比例不超过20%。

  营业税不会转嫁买主身上

  《意见》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此,沈阳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政策还没有下发到市里,但市里在接到文件后,将尽快调整票据、制定细则。对于《意见》规定,省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则表示,他们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予以贯彻,而根据本地情况,也很可能会出台细则规定。针对百姓较为担心的这种营业税会不会转嫁到买方身上,省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这种营业税是由卖方来支付,过户更名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处由工作人员直接在相关房款中扣除,不会转交到买方身上。

  记者 侯凯航 朱丹丹 见习记者 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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