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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可获额外医疗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2: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拥有北京城镇户口的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还能额外得到多报销一次医疗费的机会。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解释了这一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大发介绍说,今后除了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

外,其他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残疾军人都要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本市还要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

  张大发透露,转业后退休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之外,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多一次报销机会。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报销全部剩余医药费,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转业并在职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报销全部剩余费用,五至六级按70%比例报销。对于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残疾军人,将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补助待遇。

  该通知还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可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并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据了解,对于在乡残疾军人,则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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