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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扯皮背后的生命漠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4:31 华商网-华商报

  ■康劲

  派出所、救助站、120,三个救人机构共同参与了一个患病流浪者的救助过程。最终结果出人意料,一场先救治还是先救助的争论之后,流浪者在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站的门口孤独死去。(5月29日《潇湘晨报》)

  这起事件的经过是这样: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一名流浪者送到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管理站。救助站以流浪者病重为由,拒绝接收,提出根据有关的政府文件,这样的流浪者需要先救治再救助———先到医院治疗后,再送到救助站。为此,救助站又通知110,110又通知120,120派来救护车后,又希望联系110一同将流浪者送进医院,结果110没有来,120撇下不管……最终,流浪者就死在救助站的门口。

  这一事件说起来很荒唐:几家机构居然因为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争论,让一个患病的流浪者惨死在救助机构的门前。但是,追究起来这件事又不荒唐:派出所把人交给救助站责任就尽到了;救助站经费有限,所以只能接受健康的救助者;没有110参与,任何医院都不愿接受无主的病人……

  这些理由的背后,相信都有充足的政策依据,但是,所有这一大沓子的理由,都无法与人的生命相比。

  我们讲尊重和保障人权,讲以人为本,但是在什么是人的基本权利、什么是人之本位的问题上,似乎有许多人长期没有搞清楚。人的基本权利首先是生命权,离开生命权,一切皆无从谈起。因此,制度政策要以人为本,首要问题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维护。但是,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却最容易被忽视,其结果是公民的生命保障被晾在一边。

  面对派出所、救助站、120、110等机构在“先救治还是先救助”问题上争论得“理直气壮”,社会也有必要从具体的事件性的关注,上升为一种制度性的反思。有许多制度设计的本意都很好,在本质上是有利于对人权的全面尊重和保障,但是,奇怪的是,这些制度一旦成为“制度”或者“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反而显现出一条条保障的裂痕。

  报道中说:芙蓉区救助站拒绝接收是因为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应该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到医院治疗后,再送到救助站。这条规定有错误吗?如果站在民政救助部门的角度考虑,这没有错,民政救助部门既没有医疗设备,也没有医疗救助经费。但是,按照条块分割的职能,民政救助部门又不能左右医疗单位,而医疗单位也不是社会救济单位。由于这样的“政策规定”没有将保障生命权的责任和义务细化到每一个细节和步骤,各个职能部门就有充分的理由将“可能的麻烦”拒之门外,最终,人的生命权被视而不见了。这与其说是“疏忽”,不如说是“以人为本”还没有成为一些官员最基本的执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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