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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反成被告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6: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弟弟偷走姐姐证件,将姐姐原价32万元的房产以6.5万元的价格转卖掉。姐姐发现证件不见后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被买房者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姐姐败诉。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陈新年)弟弟偷了姐姐证件,还伪造假证明,将姐姐在珠海的原价32万元的房产以6.5万元的价格转卖掉。姐姐发现证件不见后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被买房者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姐姐败诉,房产转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弟伪造证件偷卖姐姐别墅

  1995年3月1日,来自辽宁的韩菊(化名)女士与珠海某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购买某别墅四区一街三号,并预交了2万元定金,后支付购房款15万元。同年8月,韩菊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原购房更换为B型房,房价总款为逾32万元。

  2004年,韩菊弟弟韩军(化名)因经济拮据,盗走姐姐当初购买别墅的所有文件,谎称受姐姐委托欲转让别墅,很快就在珠海市一家物业公司的介绍下找到了买主张某。张某见韩军手续齐全,以6.5万元极其便宜的价格买下了别墅,并当场签订了购房合同。

  成被告才知别墅被卖

  拿到房款后,韩军害怕东窗事发随即潜逃,目前不知去向。一个多月后,韩菊发现购房合同等文件丢失,于2004年10月10日在珠海某报纸刊登了遗失声明。买房的张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才意识到事情蹊跷。房子刚卖给我怎么突然又反悔了?于是他将姐弟二人告上了金湾区人民法院。这时姐姐才如梦初醒,遗失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原来被弟弟盗走,并且已将自己的别墅出售。

  法院判房产转卖有效

  2005年3月1日,金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在查明了上述事实后,同时查明了被告韩军所持的《委托书》、《户籍证明》和委托书上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法院认为,被告韩菊的证件遗失后,只在媒体上刊登了遗失声明,没有及时挂失公示,特别是被告韩菊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被告在刊登遗失声明时已经距离房屋交易半月之久,原告在购买房屋时不可能预见这种事后挂失情形的发生。

  2005年8月20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韩军以韩菊的名义与原告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到原告名下的义务。

  半月内,不服从该判决的被告韩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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