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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权利人权益 降低服务商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22 大众网-大众日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网络提供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问: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鼓励创新。条例对保护权利人权益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特定情况下提供作品可以不经许可

  问: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哪些限制?

  答:一是,合理使用。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考虑到我国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已购置了一批数字作品,对一些损毁、丢失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为了借助信息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条例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二是,法定许可。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其一,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使用权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法定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其二,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和风险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作品传播的中间环节,对其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作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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