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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二手车交易纠纷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 董小军)今年3月20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首起因买卖二手车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昨天,本案原告拿到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协议,原告将有争议的桑塔纳轿车退还给被告,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9万元。

  案件回顾 2005年11月15日,象山县某机关工作人员董先生以6.9万元的价格向江东

诚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二手机动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

  当时,该车行驶证注册登记的日期(即车辆首次销售时间)为2002年7月8日,显示的行驶里程为8万余公里。董先生在使用该车时出现漏油等不正常情况。此后他发现,这辆车出厂登记证上所填写的日期为1997年5月9日,而车身前内侧登记牌(铭牌)上的出厂日期则为2001年11月17日。面对这三种不同的日期,董先生认为,对方故意隐瞒了这辆车的车龄,把出厂已经8年多的车辆按三年车龄的价格卖给了自己,其行为已涉嫌欺诈。今年1月15日,他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双倍返还原告购车款13.8万元,并承担修理费等损失。(本报3月21日曾作报道)

  销售公司将1997年登记出厂的车以三年车龄的价格卖给了原告董先生,是否为故意欺诈?对这个双方分歧最大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了说明:“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并不存在”。

  那么,双方之间的纠纷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法院认定这起纠纷属于一种“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求购车龄为3年的二手车,因在审验机动车登记证时未尽注意义务,以致所购的轿车实际车龄为8年,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同时,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业机构,拥有专业的车况及车价知识,却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厂日期与铭牌出厂日期未作勘对,以致在与原告进行业务时发生过错,因此,对此纠纷的产生也有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原旧机动车转让协议,原告将车返还给被告,被告把购车款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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