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八不”停职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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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19 贵州都市报 |
县级干部违反,安排一周专项治理任务;科级干部违反,停职一月,安排一个月专项治理任务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花溪区政府获悉,目前花溪区制定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地、不打人骂人、不铺张浪费、不违反交通规则、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规范,很多部门机关还把“八不行为”规范张贴上墙,要求全区干部职工 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停职”处分。据了解,花溪区为了让全区干部职工做到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对违反“八不行为”规范的干部职工将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八不行为”规范的县级干部,安排其为期一周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违反“八不行为”规范的科级干部,停职一个月,安排其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违反“八不行为”规范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停职三个月,通过举办文明教育培训班等形式,安排其为期三个月的劳动锻炼。 相关专题:“整脏治乱”树新风作者:彭婷 李昊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