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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参与矿难瞒报,都会“严肃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华社5月27日的消息说,山西左云“5·18”透水事故瞒报问题调查取得新进展,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清了一些具体细节,初步证实事故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的书记、乡长等干部参与了瞒报。

  大约在5月19日凌晨2时至3时左右,张家场乡党委书记常锐、乡长刘永鑫、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和副主席陈喜庆等,就已经知道井下被困矿工的大概人数,但仍认可矿主“

被困5人”的说法。更为恶劣的是,常锐还安排张家场乡武装部部长陈清河与陈喜庆组织转移被困矿工家属。事故调查组27日通报说,王永祥是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的亲哥,而且在乡里分管煤炭工作。目前,常锐、刘永鑫、王永祥已经被“双规”。陈喜庆、陈清河、李付元等已被刑事拘留。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要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清瞒报的每一个细节,进一步核实在瞒报事故中的各种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涉及到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的,同样要一并查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但对左云矿难中参与事故瞒报的官员,该如何处理?有关方面是否真能做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笔者深表疑虑。因为从以前发生的一些矿难来看,对参与事故瞒报的官员的处理,不是“从轻发落”,就是“下文难产”,除非他有瞒报事故外的其他问题。

  2005年9月15日,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七丰村沟西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及黄陵县煤炭局和县政府分管领导蓄意隐瞒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截至目前的处理结果是:有关方面给予黄陵县煤炭局技术负责人王玉民、安检站站长徐文龙、副局长李峰涛等3人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黄陵县副县长张清泉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黄陵县煤炭局局长白文杰鉴于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结案时并案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当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等11人分别被忻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李天恩、李德生在事故发生后,在有关责任人提议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时默认同意,涉嫌滥用职权罪。9月13日,忻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而且,两人均是取保候审。这是笔者在网上检索到的案件最新进展,“择日另行宣判”至少从公开报道看,并没有“下文”。

  如此看来,对参与事故瞒报的官员的处理,和公众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纪律处分,也不过是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仅凭“参与事故瞒报”这一项,想追究有关官员的刑事责任,的确很难。

  就进入司法程序的李天恩、李德生涉嫌滥用职权案来说,从公开报道来看,此案还没有下判决,根据我们的分析,可能是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滥用职权罪”这一罪名有异议。如果是这样的话,能否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如果这两个罪名都不能适用,是不是我们的刑法规定有问题、不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认为,对于实践中频频出现的瞒报谎报矿难等各种灾害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不够的,应对这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设立一个“舞弊罪”,以统辖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滥用职权罪”尤其是其中的舞弊行为及其危害或损失进行立法解释。

  官员参与事故瞒报,性质相当恶劣,后果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极坏——它客观上为黑心矿主瞒报事故撑了腰、壮了胆,而且还延误了事故调查和被困矿工的救助。如果对这些官员从轻处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怎能对得起被矿难或瞒报矿难夺去生命的矿工?天理何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又如何落到实处?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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