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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51家企业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深圳5月29日电 记者李伟雄 通讯员谢婷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今日开庭审理一宗受害人包括全国各地51家企业的合同诈骗案。以原深圳市鑫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镐为首的该公司23名人员,因被指控以合同诈骗方式骗取了51家企业的近百万元,今日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受审。

  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去年初,刘明镐与刘佳、孟煦臻使用假身份

证,通过中间人刘某(在逃)登记注册了深圳市鑫甸商贸有限公司,由刘明镐任总经理、刘佳任行政主管、孟煦臻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务主管,并由刘明镐先后组织了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和业务员。从2005年3月起,刘明镐等人唆使业务员、部门经理通过互联网查找需要出口产品但无进出口权的国内企业,然后用假名与对方联系,谎称可为对方推销产品到海外市场或有外商已看中对方产品,向对方索要报价单、样品,并将对方人员邀到深圳面谈,以一两个月内即带外商到对方企业考察及支付部分定金,一年内帮助对方出口销售价值数百万元人民币或数十万美金不等的产品为名,诱使对方签订合作书并支付合同运作费用,一旦骗到运作费用后就不再与对方联系,更未按照所签合作书开展工作。至2005年8月案发时止,全国各地共有51家企业受骗上当,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最少的2000元,最多的达4万元。鑫甸公司将骗得款项按业务员5%或15%、业务员所属部门经理10%、谈判副总经理15%的比例分配后,余款除支付公司固定工资员工及日常费用外,由刘明镐、刘佳和孟煦臻3人瓜分。

  福田区检察院据此认为,刘明镐等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刘明镐为主犯,其余人员为从犯。

  因被告人较多,福田区法院将连续3天对此案进行庭审,然后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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