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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转让保单未变更出事故保险可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苏吾德 郭某受让小青的保时捷小客车,过户的次日即发生追尾事故,经济损失221100元,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理变更合同为由拒绝理赔,小青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支公司支付车辆损失险198000元及第三人责任险23100元(共计221100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青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才能依法变更合同。因此,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应在标的物转让前,现原告未事先办理保险变更合同,亦未书面通知保险人,故在车辆转让时开始,原告即丧失了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失效,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小青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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