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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能否转让法规有缺难作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事实看点

  潘从武 本报记者 吴亚东

  近来,多家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疆旅游业的开发和经营,以获得文物景点和自然景区的经营权等形式,从不同领域向旅游业进军和辐射。此举在当地引发了颇多争议:转让经

营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参与文物景区经营能否保证文物和景区其他资源不受破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据记者了解,目前参与新疆文物景区开发力度最大的民营企业是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公司”)。目前,中坤公司已接管南疆4地州的全部重点旅游景点,所辖旅游板块总面积超过60万平方公里,所开发的景点中至少有7处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自治区文物局负责人称,除了克孜尔千佛洞外,其余6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都是中坤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未经自治区文物局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局长盛春寿称,自治区文化厅和文物局至少下达过3个文件禁止企业经营文物景点,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中坤公司参与新疆一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营的现象,引起了国家文物局的高度重视。据悉,国家文物局近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函,明确提出不允许企业经营文物景点,要求清理整顿。

  据了解,政府出让文物景点经营权给企业的现象在国内其他省市也比较普遍。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以上,有超过300个景区或景点都已经“转卖”,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文物景点。但是目前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些地方在转让景区经营权,让企业来承包,按照企业的模式对景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景区资源被过度开发、在景区建不该建的旅游设施,环境遭到破坏、服务质量下降、管理混乱、超容量接待游客使景区景观受损等。

  看点一

  有文物保护工作者指出,越是珍贵的景点,涉及到的文化、习俗越多,而新疆是个多元文化交错重叠的地域,对历史的考察更为艰辛,保持原汁原味成了一道难题。而企业经营者往往缺乏文物保护的意识与责任,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实力的不足必然导致在开发过程中对自然资源、历史文物及人文景观造成破坏。

  看点二

  究竟文物景点的经营权该不该向民营企业转让呢?

  对这一核心问题,业界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情况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也有文物保护工作者提出,将文物经营权分离出去,文物部门保留管理监督权,经营者从经营收益中提取部分作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模式。

  看点三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认为,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纠纷的解决,有赖于法制逐步健全。我国在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特别是文物景点是否可以转让经营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可操作性,关于转让的期限、权利以及如何协调政府、企业、市场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一些法律上的界定还很模糊。现在国家旅游局也并没有关于景点经营权转让方面的具体规定,所以不能够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否合法或违法。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桑云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文物景区的经营权交易给予明确规定,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监督、管理、惩罚机制,使开发企业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发挥最大的效能。

  “另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应严格行使管理监督权。”桑云说,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打击文化旅游经营中的不法行为,确保文物景区不受破坏,才能促进旅游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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