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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法律利剑重振国企雄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坚强支柱。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但是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据4月29日《法制日报》报道,近三年来需要调处的221件国企重大纠纷案件中,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从涉案企业看,8

0%发生在2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4、5级子企业;央企及所属子企业中50%以上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无注册商标,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国企在“走出去”、改制重组、自主创新这三个重点领域中都亟需加强法律保护。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方面,在促进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方面,一是加强涉及国企的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保护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妥善处理国企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国企的知识产权,为鼓励国企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四是根据法律及时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和文件,例如:为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释〔1999〕228号),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专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对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为了正确审理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就案件受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以及附则等8个问题,作出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解释。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重要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从服务大局、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的子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如因子企业无履行能力、主体消灭等原因,需要追究出资人的民事责任的,出资人依法仅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的责任及其范围不得扩大,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在审理涉及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民事案件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处理;政策也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改组、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处理。要从国有企业历史沿革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依据法律与参照国家有关改制政策、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相结合的原则。四、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的债务的承担问题,严格按照法释[2003]1号《规定》按不同的改制方式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五、依法妥善处理因政策性关闭破产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国有企业因为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引起的追偿问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解释(法释[2000]4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六、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讲究执行方式方法,力求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七、依法保障国有企业诉讼代理人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本文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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