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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行李赔偿额13部手机只赔八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陆如蓝 手机经销商李先生乘坐大客车途中丢失了一只装有13部手机的纸箱,李先生遂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2730元。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没有约定,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行李灭失的最高赔偿标准为800元,故高邮市道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客运公司)仅需赔偿800元,李先生自行承担主要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违规在站外下客,对原告纸箱的灭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原被告之间就该行李在运输中灭失赔偿没有约定,原告将纸箱放入行李仓,并没有将箱内财物告知被告,亦未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双方未能形成合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货物运输合同以货物实际价值赔偿127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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