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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会”会员是股东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职工持股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持股方式。它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从目的上讲,设立职工持股会,是规范职工持股,对职工股进行管理以及为权利行使而服务,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

  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这种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它的

各种纠纷也就很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工持股会与公司有关股东权益的纠纷作出了终审裁定,认定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东”,其内部成员不能单独主张股东权利。

  王某等105人系南通市某采购批发站的职工,后批发站改制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批发站职工均持有公司股份,由于职工人数众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股东参加董事会行使权利。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显示,职工持股会为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王某等105人均为该持股会成员。

  2004年11月18日,因经营问题,该公司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王某等105位持股会成员对此认为,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形成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就对外发出清算公告,这一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的解散清算决定。

  对于王某等人的诉讼要求,该公司认为,原告仅是持股会会员,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2004年11月18日,在书面征求原持股会会员意见、并且绝大部分会员都同意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基础上,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解散、清算及权益分配等形成决议。因此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清算行为没有侵害持股会会员的利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得知,职工持股会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一个股东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代表公司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内部持股职工以持股额为限,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章程规定,法院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整体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集体股东”,代表全体持股职工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是位于公司与公司职工之间的介质组织,是一种代理关系。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独立活动。其形式、运作、分配等活动,应由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持股会章程进行约束,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原告王某等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在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其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王某等105人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股东权利,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对于一审裁定,王某等人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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