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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地方名吃遭假冒“李鬼”二审公堂终现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南京中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驳回“李逵”起诉

   江苏高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和56条第二款判定“李鬼”侵权

  本报记者 孙继斌

  “孙武宴”牌蒙山驴肉是独具沂蒙地方特色的风味食品,因其味道鲜美、价格适中深受消费者青睐,行销大江南北。但自2004年5月起,南京市场冒出的“李鬼”使它的销量急剧下降。为此,山东临沂隆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开始了艰难的打假历程,并最终使“李鬼”现形。

  “李鬼”毁了“李逵”声誉

  据了解,“孙武宴”图文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图案由一古代头像和菱形、圆形几何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生熟肉,加工过的肉。2002年10月7日,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受让以上商标。然而,自2004年5月起,“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在南京的销量急剧下降。为此,隆泰公司专程到南京进行了细致的市场调查,结果发现在南京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尽管外包装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和他们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但内装的肉制品质量低劣,口味极差。原来是冒出个“李鬼”装“李逵”!

  工商处罚不手软

  公司的调查人员发现,南京市下关区李小旺调味品经营部业主李小旺经营假冒的“孙武宴”牌蒙山驴肉。于是他们向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进行了举报。工商部门根据举报及时查处了李小旺所经营的南京市下关区李小旺调味品经营部。据李小旺交待,他于2004年6月份从送货上门的同学王某手中购进“孙武宴”牌蒙山驴肉五箱,每箱30袋,150元一箱,共计750元。当工商部门查处时,他的店里还剩下85袋,经隆泰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李小旺对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2004年8月2日,当地工商部门立即依照有关法规对李小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85袋;三、罚款2000元。李小旺承认侵权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如期向工商部门交纳了罚款。

  然而在李小旺接受了处罚后,假冒的“孙武宴”牌驴肉并没有停止销售。2005年3月11日,南京市下关区一经营者秦某也因经营假冒的隆泰公司生产的“孙武宴”牌蒙山驴肉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经工商部门查实,2005年1月31日,秦某购进200箱、货值为28800元、内外包装上标注为“临沂隆泰食品有限公司”“孙武宴”牌蒙山驴肉,经隆泰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秦某某对工商处罚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

  两审判决大相径庭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隆泰公司一纸诉状将销售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的李小旺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在当地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隆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秦某同时也被告上了法庭。此后,秦某找到隆泰公司南京总经销,主动要求和解。在答应赔偿1万元、配合打假和出庭作证以后,隆泰公司撤回了对秦某的起诉。

  让隆泰公司始料未及的是,南京中院依据《商标法》52条第(一)项,于2005年10月判决驳回了隆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小旺相关侵权的事实”。判决认为:当地工商部门的两份处罚决定书中对李小旺侵权的认定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隆泰公司随即提出了上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李小旺的行为构成对隆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小旺不能说明“孙武宴驴肉”的合法来源,且他对工商局的处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交纳了罚款。据此,省高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第56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撤销了南京中院的判决;判决李小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孙武宴驴肉”;李小旺赔偿隆泰公司律师费和经济损失1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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