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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公司状告中企动力董事会决议侵权案落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3·29董事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16日终审维持了大兴区法院的判决,原告深圳铭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铭万公司)胜诉。本报2006年1月10日曾对一审作过报道。

  2004年3月23日,中企动力董事会秘书向各董事发出定于当月29日上午召开临时董事

会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形成了中企动力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议第三项是董事会决定免去张冀光经理、马为民副经理的职务。作为中企动力的股东,铭万公司认为“3·29董事会决议”是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违规作出的,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及经济纠纷,侵害了股东权益,于是以股东身份状告中企动力董事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请求判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2005年12月,大兴区法院判决支持了铭万公司的诉求。中企动力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院查明的证据表明:这次董事会会议没有会议记录,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未出席。因此,一中院认为:中企动力为了形成董事会决议而召开董事会的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违反了原《公司法》的规定,导致该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董事会决议自然无效。故终审判决驳回中企动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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