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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潜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34 法制日报

  解读

  本报记者 李立

  随着通过互联网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统称作品)的现象日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

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一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努力保持各方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有利于大众使用作品的要求。

  不禁止临时复制

  就条例记者采访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了解到,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条例对保护权利人权益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考虑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因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此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合理限制

  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

  合理使用。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考虑到我国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已购置了一批数字作品,对一些损毁、丢失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为了借助信息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条例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

  两种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条例规定可以使用权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法定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4种免责情形

  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4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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