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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管前夫遗产状告女儿姑姑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8:5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蓝彬)小静(化名)3岁大时,她的父母离婚了,她跟随母亲生活,后来父亲病逝,留下一笔5万元的财产交由她姑姑代管,由姑姑来支付她的抚养费。为了这笔财产的保管权,她母亲和姑姑发生了纷争,闹上了法院。那么,这财产到底该由谁来保管才妥当呢?小静的母亲黄某今年40岁,与汪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小静出生。

  1998年10月,经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由黄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女儿200元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等费用则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2005年,汪某因病住院治疗。其间,黄某前来医院看望和照顾前夫,汪某向前妻透露:“我不久可能离开人世,我已留下5万元钱存放在我姐姐汪莎处,作为小静今后的抚养费。”当年10月7日,汪某因病去世。

  当天,汪莎向黄某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汪某留下的5万元由她代管,她将从2005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给汪莎,直至付完这笔钱为止。

  然而,黄某认为她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这笔财产应由她来保管,汪莎不应插手。为此,她多次要求汪莎交出这笔钱,但均遭到拒绝。今年3月15日,黄某以11岁大的女儿为原告,将汪莎诉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将这笔钱交由她保管。

  4月18日,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遗产纠纷案。汪莎指出,在弟弟生前,黄某有赌博行为,如将这笔钱交由黄某保管,她不放心。另外,她按弟弟的要求,代他保管这笔钱并无不妥。从去年10月至今,她均按月将1000元打入侄女的银行账户上,有一个月,因侄女生病,她还多存了1000元,至今共支付了8000元。

  法院认为,汪某生前将这笔钱交给汪莎保管,两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汪莎也尽到了保管义务,受益人小静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了保障,汪莎不存在过错,小静的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故该委托合同仍应继续有效,直至这笔财产支付完毕为止。对于小静的诉请要求,法院不予支持。5月26日,法院据此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韦怡作者:王克础 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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