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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需要健全五方面法律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制定从政道德法,让权力道德法律化

  

  ■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弥补现有法律漏洞

  

  ■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问责制度,让腐败官员付出必要成本

  

  ■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使腐败分子成为世界范围内人人追打的“过街之鼠”

  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的一致做法,也是成功经验。在美国,不仅有联邦行政程序法和阳光下政府法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而且还有从政道德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即使是海外腐败行为也有海外腐败行为法予以明确规范和严厉惩处。在我国香港,更有一套十分完善且执行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使香港成为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最高的地区之一。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切实转变观念,建立健全各项防控机制外,还应当着重从五个方面健全完善与权力运行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打击和预防腐败的专门法律制度。

  一是制定从政道德法,让权力道德法律化。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制定从政道德法,立即引发了激烈讨论。笔者看来,权力道德不仅能够法律化,而且应该法律化,制定中国的从政道德法很有必要,且十分紧迫。因为各级官员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防止其由“公仆”变为“主人”。官员的一些行为,如接受礼品、从事经营活动、公物私用等,对普通公民来讲可能只是道德领域问题,而对官员则都属于职权的不当使用,都是公众不能容忍的。因此,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对于官员来讲,不能完全靠自律来实现,应该成为刚性要求。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从政道德法也有先例。比如,美国、意大利、韩国等国的政府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道德法典、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都是十分严格的道德法规,对公务员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作了指导性的规定。

  另外,制定从政道德法,让权力道德法律化,也是引咎辞职、质询罢免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否则,上述许多监督形式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们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家赔偿法,近年来又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使一些基本的行政领域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应该看到,仍有一些十分重要的行政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如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政务信息公开法、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使得政府权力的运行还缺乏正当程序的规范,缺乏透明度,行政预算的权威性还不够。修改行政诉讼法也已迫在眉睫,扩大司法审查权,赋予公民更广泛的诉讼权,是有效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

  建立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是遏止腐败的釜底抽薪之术,这一制度建立不起来,会使许多惩治和预防腐败措施落空。我国当前进行的清理煤矿“官股”行动之所以一再放宽期限,与没有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无法掌握“官股”的真实情况密切相关。就像在浑水里摸鱼一样,这也是个别官员不服从禁令、拒不撤股的根本原因。

  三是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弥补现有法律漏洞。如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商业贿赂法、反洗钱法,修改完善刑法。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日益暴露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如关于腐败的范围、认定标准和制裁措施等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种种贪污腐败现象作出更加明确、具体和系统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修改刑法,使国内法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更好衔接,进一步织密法律网络,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预防和制裁功能,使守法和执法都有所遵循。

  四是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问责制度,让腐败官员付出必要成本。要建立健全让腐败官员承担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问责制度,建立完善引咎辞职、质询罢免和撤换等适应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腐败行为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这样,才能防微杜渐,才不至于养“大鱼”,最终实现“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目标。

  五是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使腐败分子成为世界范围内人人追打的“过街之鼠”。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腐败犯罪更加具有国际化特点,犯罪构成国际化、犯罪手段全球化、躲避惩罚海外化和恶劣影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需要在扎好“篱笆”、把好国门的同时,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条约,使腐败分子处于逃无藏身之地的大环境中,从根本上让人“不敢贪”。

  总之,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织密法网,真正做到“疏而不漏”,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健康顺利推进。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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