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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执法”分明是逻辑“怪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查处河南省巩义市不法商贩9起案件中出现的执法违规事件”之后,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日前召开党组会认为,从去年7月至今年3月,该局根据群众举报,提请公安部门配合,对9辆涉嫌运销假冒电线的车辆进行了查处,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涉及的当事人也均承认所运商品为冒牌产品,但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工商人员出现了罚款放行、以费代罚、多收少开等违规行为,同时也未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权利,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该局表示将以此为戒,对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人和事,坚决予以处理(据5月27日《华商报》

)。

  这一大段文字中,笔者发现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名词:违规执法。

  日常生活中,“法规”往往并称,但“法”和“规”有很大差别,“法”通常指国法,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规”往往指部门或者地方规章,一个县级工商局也可以出台自己的内部规定。可见,“规”无论是在权威上还是性质上,都远远比不上“法”。“违法者”一定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而“违规”者通常只需部门内部处理一下就行,扣发奖金,领导批评几句,都可以看成是对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所以,潼关县工商局把该局有关人员强行上高速公路查车、不分青红皂白地对过往货车司机罚款、罚款还不给收据或在收据上少开金额等行为称为“违规执法”,还是颇值得玩味的。

  然而,“违规执法”分明是一个逻辑上的“怪胎”。既然是执法,就必须一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所以,执法要么就是“依法”,要么就是“违法”。尽管潼关县工商局把“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工商人员出现了罚款放行、以费代罚、多收少开等行为”说成是“违规行为”,但它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相关工商人员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实际上也就是不得不承认相关工商人员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是“违法”。既然如此,说相关当事人“违法”就行了,又何必整出“违规执法”这么一个自相矛盾的“怪胎”呢?

  既然是“违法”,那么相关当事人就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有关部门既然表示将以此为戒,对相关的人和事“坚决予以处理”,那么就让法律说话,把“违法”者送上法律的审判台,而不要再用“违规”来搞“障眼法”。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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