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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门票涨价必须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03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唐克军)由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订的《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经4月27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提交5月29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旅游发展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性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保持

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定不得转让外,均可实行转让。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建立价格协调制度,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举行价格听证会,并在执行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增加、减少、中止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旅游活动中遇见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线路,由此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接待的,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和服务内容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相关新闻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四部法规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5月29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在兰州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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