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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程序原告律师拒绝质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11 兰州晨报

  

质疑程序原告律师拒绝质证

  本报嘉峪关讯(记者董开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嘉峪关机场拒载事件”索赔案,5月29日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证据交换程序,标志着该案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当天的证据交换程序持续了5个多小时,由于原告代理人对海航代理人所提证人身份及口头证言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加之法庭事先没有通知原告证人到庭,而通知并准许海航证人当庭陈

述了证言,原告律师拒绝当庭质证,同时对法庭审理程序表示不信任。

  当事双方互换证据

  由于此案事实争议大、审理内容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5月29日上午9时启动证据交换程序,该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组成的合议庭主持证据交换程序,受害少女梅君的父亲皮汝义、全权代理律师张起淮和助手以及海南航空的2名代理人到庭交换证据。张起淮向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供了长达97页的6组22份证据,包括9名证人的证言和已经由酒泉市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影像资料。海南航空公司委托的2名代理人均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杨明为海航法律顾问。2名代理人提供了长达43页的书面证据,并经法庭事先通知,当庭准许传唤10名证人陈述证言。

  据了解,双方交换证据之日即取证和提交证据最后之日,所交换证据应为原始证据,张起淮按照法庭要求提交了原始证据,并经对方代理人进行了查验,而海航所提交的证据中部分证据为复印件,对此,张起淮没有一一查验。

  原告律师拒绝质证

  交换证据过程中,海航代理人请求法庭传唤10名证人当庭陈述证言,每名证人陈述证言后,海航代理人对其进行提问,继而由原告代理人发问,但当主审法官要求张起淮就证人证言进行提问时,张起淮一一拒绝,只是对其中一名医学专家的身份和作证方式提出质疑。

  张起淮律师在休庭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拒绝质证,主要是因为他认为法庭程序不正常。他说,按照法律程序,证人证言应该有书面证据印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而法庭事先并没有通知原告证人出庭陈述证言,也没有告知被告证人出庭的这一内容;而且,对方10名证人陈述的证言没有书面证据印证,基本上是海航或机场方面的内部工作人员,与被告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言不具法律效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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