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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收渠道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关于委托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通知》的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省会将对流动人口管理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征收渠道进行调整。

  受地税局委托,自今年6月1日起,由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地税局领取此类税票,发至各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征收。各区征收后,

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入库级次缴入所在国库,市、区两级财政再按现行体制规定,分别按入库税款的90%安排流管经费,拨付市流管办和各区流管办。向市流管办拨付的部分,市流管办收到后再向各区流管办拨付。

  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范围、税率和17县(市)、矿区的征收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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