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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36 四川在线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现已有了结果。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因而做出上述判决。

  对济宁法院的判决,我有如下疑虑。

  众所周知,作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控方举证。被告方并不需要劳神费力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他甚至可以自始至终一言不发。控方要控告人家有罪,就得拿出证据来。二是控方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完整、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懈可击,案件方能成立。要是断定案件确系被告所为却又苦于搜集不到足够的证据怎么办?那只能“疑罪从无”:美国的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但若是民事案件,那就完全不能适用上述原则了。民事案件不存在“控方举证”的要求,诉讼双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谁就胜诉。要是双方都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怎么办?那就看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只要一方证据可信程度比另一方高,法院就应采信证据可信度高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譬如甲方所提供的证据只能打55分,而乙方提供的证据只能打50分。双方的证据按要求都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判甲方胜诉。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都“缺乏充分证据”:原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对死者实施了不法侵害,而被告则无法证明死者半裸死在自己的床上是在与其“谈工作”,且他与死者之间“谈工作”并非是死者“血压升高、情绪激动”的原因。很自然,人们就要问:既然是谈工作,为何不在办公室谈要一对一地在床上谈?死者是一个女人,她身上仅着内衣躺在被告床上,与在门外的被告“谈工作”,实在不符合社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死者的死亡难免与该副市长与其“谈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既然的双方的证据都不充分,为何副市长的就要采信而一个普通工人所提供的就不能采信?且原告称“刘波勾结市政府办公室米主任捏造马啸死于马路上的虚假事实,导致公安机关延误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取证,对无法查清的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判决并未对此做出解释。

  我所在的办公室订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办的《人民法院报》。我记得在这张报纸上曾看过一篇文章,抱怨说法官是社会精英中的精英,可待遇却太低了。看了这起案件的判决,我对法官们“精英”的程度产生了怀疑。联想到前不久报导的佘祥林案,我就更不明白“社会中精英中的精英”们为何对这起连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都觉得满是漏洞的案件,却敢判人家的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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