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进城务工者可购经适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刘璋景

  5月29日,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人透露,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我省政府部门也将下文,对全省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解决,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实现购房梦想。

  廉租房租金政府定价

  据悉,2006年底前,我省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3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要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从剩余公有住房中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进行统筹。同时,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年竣工经济房面积要占10%%

  省建设厅负责人指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左右。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

  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进城务工者可购经济适用房

  对如何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该负责人表示,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房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要多种方式安排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各类基金投资经营住房租赁业务。

  同时,我省将积极创造条件将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务工人员,单位和务工人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收入水平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有望租售并举

  此外,记者获悉,今年我省将继续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引导居民理性投资和消费,并从四方面实现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

  着力调整供应结构。各地要通过需求调查,引导开发企业调整供应结构,并尽快公布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和销售的行为,重点查处内部认购,发布虚假、违法销售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

  坚决遏制住房投机行为。投机炒作是前一时期抬高房价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具有破坏性的因素,决不能任其发展。

  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去年四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等,使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