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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延迟婚期被判赔万元 法院认为,准新郎无故延迟婚期,对准新娘的精神、名誉都造成了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0: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在原定结婚日期前4天,准新郎提出延迟婚期,并给准新娘出具了一份欠条。今年4月,准新娘将准新郎告上法院讨要赔偿。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任某今年30岁,荥阳市人。2003年10月,她认识了大她8岁的郑州人申某。两人经过热恋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商定于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4月20日,在距结

婚日期只有4天的时候,申某突然来到女方家,提出推迟婚期。任某和家里人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男方给女方出具了一份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任某和申某的结婚计划也一直没有执行。

  2006年4月10日,任某拿着当年申某写的欠条,将申某告到法院。法庭上,申某辩称,他因母亲有病才推迟婚期,欠条是在女方的逼迫下写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但任某认为,婚期商定后,她通知了亲朋好友,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推迟婚期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申某的母亲早在几年前就有疾病,这不能作为申某推迟婚期和拒赔的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任某和被告申某商定结婚日期后,任某已经通知其亲戚朋友,并为举行结婚仪式准备酒席和置买家具。被告没有客观理由而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使原告的威信及名誉在亲戚朋友之间造成贬损。被告曾经承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打有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所称因其母亲有病而推迟婚期,原告对此有异议,且被告母亲早在几年前就有疾病,故对被告的理由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赵珊

  线索提供张光辉崔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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