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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3:39 海峡网-厦门晚报

  《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昨出台

  本报讯 (张敏)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受理。昨日,《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应载明的事项及填写的要求,确定了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及编号格式。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取得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录进行公告。(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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