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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代表候选人拉票何曾非法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4:48 浙江在线

  为了给今年下半年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提供依据,广东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而在此前,代表候选人能否进行自我宣传以及如何自我宣传没有明确规定。(5月30日《南方都市报》)

  选举就是拉票以争取选民认同的过程,这是民主政治的常识。选举不是靠强迫命令

,而是靠选民的认同。一种主张,一种理论,不能靠行政力量强迫人接受,而只能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突出重围,这才是民主选举的真谛。如果选举仅仅是对已经成局的结果履行一个手续,那就是假民主。

  宗教改革的领袖人物马丁·路德·金认为,“宣讲、写作、诉讼、辩论”是一种理论取得认同的惟一手段,这种法治主义和宪政主义模式,极大影响了后世的民主进程。直到今天,宣讲等手段仍是选举过程中获取民意最普遍的手段。

  可以说,没有宣讲等手段,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真正的选举。我国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近些年普遍采用了候选人的公开演说等形式,可以视为一种民主政治的进步。但是,一次演说并不能说明候选人的真正主张和能力,这种宣讲只能辩论才能逐渐显露出真面目。

  因此,辩论是民主选举中不可获缺一环,只有完整的程序,还会有真理出现,一种主张才能真正为人民所接受,候选人才有可能真正获得选民的支持。科学讲求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和确认证据则理论就不能得到明证,理论也就不成立。先天正确而不经过宣讲和辩论即被认可的理论只有一种,就是神学。

  而宣讲和辩论的过程,其实就是拉票的过程。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不会允许贿选等情况的发生,贿选不是宣讲一种主张吸引选民,而是通过非法手段试图攫取结果,它不是真正的拉票。从这个方面说,允许候选人拉票,就是允许一种主张和理论被辩论,真理越辩越明,我们的候选人和地方政府有这个信心,确实如官方评论的那样,是民主政治的进步。

  但在这个进步之外,我们在之前的法规里并没有找到禁止自我宣传的规定,当然也没有允许的规定。按照法律的本义,法无明令禁止即视为允许。但在实际上,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自我宣传之类的拉票手段,却往往却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之类的理由予以禁止。一些地方为了牢牢控制选举过程,将一切政府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视为洪水猛兽,竭力阻止。而对于一些属意的候选人,往往动用行政资源为其拉票。而动用行政资源拉票,对其他候选人而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在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是被禁止的行为。

  因此,广东省的这个规定,虽然在实际上是一种进步,但在理论上却是一个无奈之举。如果连候选人的自我宣传都要法律明文允许,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律没有明文允许的,都不能做?如果真是这样,这个有限的允许会带来无穷的不允许,反而限制我们已有的自由活动空间。这是一个危险的法律悖论,一旦影响开去,反倒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事件。


作者: 朱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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