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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务员道德应立法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4:54 东方网

  今后政府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不仅要包括公务员职业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还将要考核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这是记者昨天从“公务员精神”研讨会上获得的信息。(5月30日解放日报)

  其实,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进行考核,并非今日首创。每年的公务员考核,哪一次不是依照“德能勤绩”的标准?它从来都是以“德”为首,其次才考察公务员的能

力和工作实绩。而在一些行业和系统,近年对内也曾经出台了一些行为条例,比如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规范公安干警的日常行为。但是,由于这些规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时间一久难免流于形式。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要求都不能等同于普通公众。公务员的一些不良行为,如接受礼品、从事经营业、公物私用等,对普通公民来讲可能只是道德领域的问题,而对公务员来讲,则都属于职权的不当使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权力效果,损害政府形象;而对于普通公民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比如家庭状况、个人收入等),在公务员那里,就有向公众公开的法律义务。因此,对公务员的约束“严一格,紧一扣”,就有必要把道德范畴上升为法律。

  事实上,在美国就有3部类似的法律,即《政府道德法》、《道德法案》、《国务院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这些道德法规十分严格,比如《国务院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第11条明确规定,“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工作,都不能将政府的资源用于私事”。这其中就包括不能将公家电话、文具、计算机、车辆等用于私事。

  有人认为要为公务员道德立法,对公务员是不公平的。但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须有赖于一支清正、廉洁、高效,而且富于民族荣誉感和责任感的官员队伍。而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和不成文的,主要靠内心信念形成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其实现,法律则是成文的、明确的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这种外力保证它的实现。要让公务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时候,有准则可依,就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约束。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普通公众要遵守的道德规范,需要自觉遵守。而对于一些可能会影响到权力公正普遍的道德标准,则不能仅靠公务员的自律来实现,必须通过法制化来约束。因为,掌握重大公共权力与资源的公务员,需要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严格规范,防止出现个人行为的失范,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就需要用法律形式将基本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为公务员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准则,也方便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敬业和廉洁。


作者: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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