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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进步有赖于选举细节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6:17 新华网

  李克杰

  随着今年下半年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益临近,广东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十多年来的首次修订,并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5月30日《信息时报》)

  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这恐怕在我国还是第一次。然而,这个第一次对于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来说,无疑具有“破冰”意义。虽然这仅仅体现在一个细节和程序上,但它却让我国的选举制度前进了一大步,它标志着民主法治的实质进步,也意味着选举制度日益成熟。

  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志。选举制度的本质就是保证由国家的主人通过选举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和官员治理国家。那么,能否把愿意为选民服务,把具有参政议政和执政能力的人选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民对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按照以往的选举办法,候选人情况只能由选举委员会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往往失之于笼统。几年前,广东深圳出现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争取民意的先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既有质疑,也有赞赏。尽管当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方面对候选人的自我介绍也不置可否,最终归于“自生自灭”。然而,候选人自我宣传毕竟是选民的创新举动,它代表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增强的客观趋势,也代表了健全完善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事后还是受到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民主法治研究专家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这次广东省选举细则的修订,明确肯定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这是立法机关对公民民主创新的首次官方回应,且是立法回应。它本身不仅充分肯定了公民民主创新的正确性,也充分显示了政府努力推进民主政治、扩大民主参与、完善民主法治的态度和决心。在明确候选人可以自我宣传的同时,也对如何宣传自我做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且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宣传介绍。这是防止候选人片面夸大宣传,以及避免出现恶意相互攻击的必要手段。

  从整个选举程序来看,候选人介绍只是一个具体程序和细节,而这一具体细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选举的质量,因为选民表达意愿的前提是全面真实地了解候选人。此前之所以出现“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问题就出现在这个具体程序和细节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候选人介绍在选举制度中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步骤,它往往直接决定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质,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尺。

  当然,广东省的选举细则修订草案不仅在候选人自我宣传环节体现了进步,在其他一些具体程序上也有进步,如在预选中取消采用举手的方式,规定在投票点设秘密写票处,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贿选情况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所有这些创新性规定,符合公民的民主要求,使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用一个个细节保障了民主法治的实质进步。新华网评精彩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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