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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调控房价必须细化罚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7:4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引起了世人的极大关注。

  从文件的条文来讲,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和房价高扬的诸多因素,比如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的比例等,都有明确的约束,并制定了相对刚性的数字。这些措施避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式管理弊病,制定

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综合管理框架。因为此前有关政策实施的事实证明,无论是提高首付款比例,还是延长新购住房转让时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单独实施都不会出现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在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控制房价,不仅能让普罗大众受益,也能让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但是,所有这些良策的实施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即对不能有效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缺少应有的细化罚则,只是笼统地说“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如此泛泛而谈的处罚规定,会弱化政策实施的力度,并因此而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

  任何措施的有力推进,都需要有足够的罚则威慑力。具体到房地产业来讲,也是如此。今年4月,建设部通报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使得国家廉租房建设的短期目标成为泡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违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房产新政的推进过程中,仅有“通报批评”的压力是不够的,必须把责任追究到具体职位,让那些当政的地方和职能部门的官员付出不执行政令的代价,才不会出现地方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惰性,才能保证房产新政的落实,实现稳定房价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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