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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律服务为“十一五”规划保驾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8:44 法制日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将发展法律服务业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进一步提升了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拓展了律师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今年是《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又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提供全方位、深

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时代向广大律师发出的新的召唤。

  为进一步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专业水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广东省律师协会以“十一五”规划与法律服务为主题,精心组织13个法律专业委员会实施了一系列律师业务研讨活动。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国梁介绍,广大律师围绕“依法行政与规范企业发展、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和谐社会与法律秩序、社会主义新农村与依法行政、社会稳定与权益保障、资源节约与经济结构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环境保护、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律师发展与服务经济、律师发展与服务大局”十个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群策群力,积极建言献策,体现了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

  我们从这些系列研讨中,节选了部分律师的调研和思考成果,从中不仅可以看到广东律师们在为“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思考和思想火花,更看到了他们身体力行,为推动民主与法治进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可贵努力和实际行动。

  服务大局促进律师业新发展

  广东百姓信律师事务所 彭美莲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实施和中国民主与法治声浪日见高涨,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实现“十一五”规划服务,律师必须努力践行“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四大主题。

  服务发展,全面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服务发展,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对经济建设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国家重大经济活动及国际国内贸易、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民商事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维护稳定,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应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等服务功能,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将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律师要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坚持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咨询建议和群众工作,对信访群众提出的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要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对无理缠访人员,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息访止讼,依法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是现代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律师可以充分利用律师执业广泛接触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的优势,主动调查研究,自觉宣传法律知识,及时向党、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成为党和政府的政治领导与人民群众生活实践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党政机关重大决策咨询,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论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先导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供法律服务。

  弘扬诚信,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社会诚信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律师业,服务大局的重要基石。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文化、道德观念是建立良好经营秩序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信用,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的纽带。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诚信无疑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灵魂。律师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积极弘扬诚信理念,成为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要不断加强律师行业自身诚信体系的建设,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树立诚信国民的职业形象;要通过建立健全律师的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明确律师诚信的评判标准;要通过建立健全律师的诚信评价系统和诚信记录制度,完善律师诚信监督制度,使诚信化为律师内在的执业理念和精神追求。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 潘志恒

  组成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关键词应包括: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等,这同时也是真正的宪政社会的本质体现。和谐社会所特有的最主要特点是“和谐”,而和谐的实现有赖于宽容、平等和协商妥协。宽容是和谐的基础,平等是和谐的条件,而协商妥协则是达到和谐的方法。构建和谐社会唯一有效的途径,只能是法律和法治。

  因此,作为社会和谐基础的宽容,是由法律来倡导和维护;作为社会和谐条件的平等,也只能由法律来确立和保障;作为达到和谐的协商妥协方法,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基础应是培养全民的法治精神,即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

  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规范权力的行使,做到权力必须依据法律取得,权力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赋予农民工平等劳动权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周贤日 肖胜方

  什么是劳动权?劳动权包括什么内容?我们认为,劳动权是指人们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就业培训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福利权、职业培训权,以及与劳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当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劳动就业权利受到限制,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职工同等的就业服务;工资报酬低和拖欠工资现象突出,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也不例外;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护,不少个体、私营及外资企业主受经济利益驱使,普遍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获取更多利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没有保障,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苦、脏、累、险工作,劳动环境十分恶劣,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利没有保障,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五类保险,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农民工的子女没有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被排除在城市的教育体制外。

  由于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又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

  在立法层面,应当确立平等保护劳动权的立法观念。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抓紧研究、清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废除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各种规定,完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特别要注意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农民工的居住权、劳动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此外,应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现阶段要抓紧制定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允许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扩大受理范围,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延长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

  在行政执法层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一些机构及其人员对农民工多少存在的歧视观念,应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平等保护。将来应淡化以城乡户籍划分劳动者身份的做法,取消农民工的称谓,最终实现对全体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一体保护。

  司法层面,应扩大劳动权司法保护面,将涉及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权、组织工会权、签订集体合同权、社会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扩大劳动权的司法保护面。还应优先、从快办理农民工工资案件。

  相信通过全社会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就能够尽快缓和城乡二元旧体制导致的农民工劳动权受到不公平对待这一社会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为解决欠薪提供有力司法救济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朱列玉

  加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工欠薪案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民工工资被拖欠,寻求救济的渠道不外乎是行政和法律两种。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救济的效力值得赞许。但是问题在于,一旦欠薪涉及到政府本身的利益,或者拖欠范围是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救济就会失效。此外,行政救济有可能导致行政资源进一步扩张,而司法资源却没有被充分利用。因此,笔者主张应加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

  目前我国欠薪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

  按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雇佣关系受民法与合同法调整。但是法律并没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项目部”等实际使用农民工、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农民工在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包工头雇佣情况下,其工资被拖欠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因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而遭拒绝受理。由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后却又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

  “先裁后审”制度存在弊端

  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被称为“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仲裁,有与司法程序类似的程序,但最后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而且无法申请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特别程序,此前置程序常常对农民工寻求司法救济造成影响。

  我国可借鉴其他劳动争议体制比较发达国家的立法,设立单独的劳动法庭,专门及时地处理数量巨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庭可按一般简易程序审理。这样,不仅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还可以降低国家机关的经济成本和缩短处理的时间。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新西兰、智利等国家都建立这种单一的司法救济模式。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欠薪保障基金制度采取“缴费与共济相结合,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方法,设立一个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缴纳费用,并实行社会统筹使用。当发生经营者逃跑或企业破产等情况时,保障机构将从保障基金中预先支付工薪给被拖欠的劳动者,然后由保障机构追讨欠薪。这一制度的建立,把劳动者个人的欠薪风险让社会来分担,并由保障机构代替劳动者行使欠薪追偿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圳市率先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健全恶意欠薪的惩罚制度

  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建立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如果国家能为被欠薪的农民工提供强硬的刑事法律保障,以身试法的雇主将会大量减少。

  保障人权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广东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尹爱南

  在刑事司法领域,保证社会稳定与权益保障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包含以下内在要求: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罚,保护社会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益;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追诉的正确性。

  我国正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如何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秩序与自由价值,平衡社会稳定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首先应当重新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原则上只有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才有权决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法官申诉,要求法官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对法官作出的审查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实行羁押由法官审查,符合诉讼的构造特征,有利于权力的制衡,可防止控方滥用侦查权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还应当重新审视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应当合理构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之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作用,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应当加强律师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三难一怕”现象,即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可能面临“伪证罪”指控的惧怕。因此,有必要对律师的权益作进一步保障。

  尊重和保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权利,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重视和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

  再次,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证人原则必须出庭,对不符合法定情形不出庭的证人,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合法通知不出庭的证人以藐视法庭罪论处,同时建立对证人安全保护机制,出庭的证人损失补偿机制。

  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权益的保障不仅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还体现在对律师、证人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刑事诉讼过程才会更加合乎理性,更能体现程序正义和实现实体正义。

  塑造律师文化的魂与根

  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 潘少华 肖海军

  近年来,我国的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执业律师素质的良莠不齐、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低效、律师行业竞争的无序,这些都已经成为我国律师业走向健康有序发展的绊脚石。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文化建设在律师业发展过程中的导向、调适、保障功能也越来越重要。如何认识和建设律师文化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

  律师的职业特性要求其通过对事情真相的探索、对证据不足的辩驳、对法律适用的异议甚至对枉法裁决的抗争,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律师职业称谓的最好诠释。

  结合律师业特有的属性,我们可以把律师文化定义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应该包含律师个人文化、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行业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

  执业律师的个人文化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思想上要奉行法律至上的理念,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社会经济为己任,努力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文化就是一种企业文化、人文文化。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也就是律师所对外树立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牌。律师事务所的人文文化主要体现事务所在经营管理中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上,实行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充分调动事务所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创造力,使整个律师所形成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为律师所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律师业的行业文化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律师所普遍接受和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它是律师个人文化和律师所集体文化的综合体现,作为律师业的主流文化,它影响着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整体律师行业的主流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法律服务业精神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事业观和道德观。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打造成专业、精品的品牌律师所。同时,律师文化建设有利于律师行业向和谐、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健发展、社会建设和谐进行时期,律师做为一名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应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十一五规划”精神,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职责,服务经济,救助社会弱者,普及法律,律师应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律师文化建设还要求律师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并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结合起来,作为律师执业的道德评判标准。

  以建立律师文化为重点,强化律师职业化改革。即以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引导律师事务所科学管理,确立“以人为本”的人文管理文化,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我国律师向职业化转变。我国目前律师所的管理普遍采取较为松散的管理模式,缺少协作,服务领域狭窄,很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发展的需求。因此,律师所必须以文化为导向,建立良好的文化环境,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打造优秀的律师团队,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推动我国律师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的职业律师道路前进。

  稳定是人民最高利益所在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姬明镜

  如何使法律有效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职业者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处理中,律师如何有效发挥作用,从源头上化解、疏导此类矛盾正确“维权”,更是众多律师面临的现实考验。

  现实生活中,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因维权不当而酿成违法案件,造成了不良后果,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就是法律意识的欠缺。

  从企业角度来看,劳动关系处理不当是引发此类问题的根源,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如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后引发的悲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程度的提高,群众自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觉醒,知道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当自身利益受到冲击的时候,会发生无视甚至突破法律的“底线”,做出过激行为的情况,非但无法“维权”,而且酿成自身“违法”的不良后果,同时这种“以错纠错”的行为更让社会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危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从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通过法律服务有效平衡化解此类矛盾。

  针对企业,应引导其注重对工人的权益保护,依法办事。律师要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逐步渗透至企业的相关制度中,引导企业依法办理,尤其是要加强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关注劳动关系中普遍集中反映的诸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超时加班、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

  在企业因此类事项出现纠纷时,引导企业依法处理,不能片面顾及企业利益而采取不合法或故意规避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往往具有普遍性,如处理不当,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引发更大面积更深层面的问题爆发,甚至会断送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前途。

  律师还要正确引导工人维权。要争取通过多种途径向工人进行法律宣传及教育,使其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侵权时及时采取合法途径来维权。

  作为执业律师,一个为社会民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应该意识到我们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对当前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应尽量寻求一种妥善的处理方式,减少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面对一些群体性案件时,律师要力争提出并促成一些相对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促使事件尽快合理解决,起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这不仅是对每一个个体负责,更应该对整个社会负责。

  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引导企业规避法律,以牺牲工人的利益来赚取企业的利益。我们在处理一些工人委托的纠纷时,如果案由很简单,就尽量简化调解处理,不能一味挑起讼争,更不能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就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我们社会稳定的基石。当下的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一个稳定的社会,会让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社会稳定是人民最高利益之所在。保持社会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普通一员,我们应尽其所能为弱势群体“维权”与社会“维稳”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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