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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智慧、方法创新与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8:44 法制日报

  法学已然成为显学,所以我们看见了一个繁荣的“法学文本”市场。但“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教授有言:出于对永恒的一种战栗,自己往往会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作为研究者,我们试图对目力范围之内的法学著作提出这个永恒的问题。在转型中国的语境之下,我们还试图给出我们自己的评判标准:实践智慧、方法创新与人文关怀。我们惊喜地看到了陈瑞华教授的近著《程序性制裁理论》。

  陈教授早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中就提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并一直在为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鼓与呼。虽然,程序正义的独立和优先价值现在还没有完全为人接受,但是程序正义理念却基本上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吸收。但极具“问题意识”的陈瑞华教授并没有停止思索。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那么如何保障程序正义能够独立于实体正义实现?这是程序正义理念被人们接受以后必须回答的问题。因此,陈瑞华教授在对中国发生的大量程序性违法的现象(潜规则)和现有治理程序性违法的方式进行了刀刀见血的实证分析之后,提出了程序性制裁的概念,并以程序性制裁为核心,提出了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宪法性救济等概念,从而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程序性制裁理论。如果说《刑事审判原理论》是程序正义理念确立的专著,那么《程序性制裁理论》就是程序正义如何实现的专著。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性制裁理论》大大拓展了刑事诉讼法的学术版图。

  如果说学术思想的贡献是一种领域内容上的扩展,那么研究方法的贡献则是一种“器”的创新。一般来说,研究方法的创新包括研究范式的转变以及技术性研究方法的转变两个层面。而《程序性制裁理论》在这两个层面做出了自己的尝试。从研究范式角度来看,《程序性制裁理论》体现了理论性研究向非理论研究范式转变的尝试。台湾的刑事诉讼法学大家黄东熊先生将法学论文分成两大类:理论性研究与非理论性研究。理论性研究是指为求出法的原理原则为目的而做的研究;非理论性研究则是对事实现象做探讨的研究。《程序性制裁理论》广泛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兼具理论性研究与非理论性研究的性质,体现了理论性研究向非理论性研究范式转变的尝试。例如其从程序性违法这种社会现象出发,阐述了程序性违法发生的诸多原因和解决程序性违法之道,这具有非理论性研究的性质。而对程序性裁判、程序性上诉等概念,又具有理论性研究的性质。从技术性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程序性制裁理论》体现了从形而上的思辨层面向形而下的实证分析层面的转变。为此,陈瑞华教授吸收了波普尔、胡适以及张五常一致的科学研究方法:在经验事实中发现问题;运用现有的理论对该问题进行解释,在无法做出妥当解释的情况下,提出真正的问题;提出假说,对假说进行论证;运用证伪或者否证的方法,提出若干命题,然后对这些命题进行证伪;将那些假说,放在其他不同的领域进行验证,以将其上升为一般化的理论命题。这种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对整个法学界都是一种冲击。

  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陈瑞华教授———这样从本科一直读到法学博士的教授———是标准的学院派知识分子、书斋学者。他们的理论必定脱离实践,他们的思想“只是思想”。但最有条件这样做的陈教授却“倒行逆施”,相反,他在不同的场合言辞激烈地表达对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对策法学的反思。这不是一种门户偏见,根本的原因在于后者是一种缺乏终极关怀的纯粹的学术(文字)游戏。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不是单纯的部门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堪称“动态的宪法与人权法”。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惨痛事件让陈教授耻于无聊的学术(文字)游戏。他在理性分析司法潜规则的背后,在将程序理性导入制度设计的背后,是对人权———人的关怀。法律可以是一种世俗职业,是一种技术,但法学必须是有心性的,必须对人本身有深沉的关照。而勾连国家与公民的刑事诉讼法学尤应如此,并将这种关照落实到国家法律的制度安排中。否则,每一个人都将成为潜在的“佘祥林”,公民权利、自由、幸福生活将永远只停留在纸面和我们的想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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