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警察出示警察证的权利与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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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0:23 南方网 |
潇湘晨报网络版 单士兵 我们渴望尊严的生活,渴望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我们的尊严与权利,往往又离不开执法者的尊重与努力。警察就是拥有执法权力的一个群体,他们区别于其他群体的身份标识,有警服和警衔标志。但是,最能充当警察身份符号,作为警察身份证明的,还是警察证。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6月1日起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 民警身份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以统一证件的形式明确警察的身份符号,这对警察的身份证明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统一的警察证,不仅在外观式样、工艺材质上全国统一标准,更重要的是,警察证还置放内卡,覆盖专用的全息防伪膜,从而保证了这种职务证件的惟一性。 这实际上也意味着,惟有警察证才是警察根本性的权威性的执法凭证。统一的警察证,必然极大地便于今后公民对于警察身份真伪的辨识。但是,公安部又规定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这样的规定,却又给我们带来一定的遗憾和担忧。 不可否认,警察的着装本身就是警察的身份标识,正如公安部有关人士表示,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许多假警察作恶坑人,就是因为他们身着假警服、佩戴假警衔,有的假警察甚至身着真警服,佩戴真警衔。这是因为,相较于警察证而言,警察着装显然容易伪造,不易识别,而且伪造的成本较低,同时,即便是真警服,不具有惟一性,也容易流失。因此,规定着装警察执法时可不出示证件,容易给某些“拉大旗做虎皮”的假警察违法提供作恶空间。 更重要的是,规定着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容易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种种事实告诉我们,当前我们有太多太多的警察,根本就缺乏主动出示证件的习惯。比如,此前公安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定,警察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宅等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但现实中,却鲜少有警察出示证件。这是因为一些警察身上有着强烈的“特权意识”,以“管理者”自居,由此缺少对执法对象的尊重,甚至损害到执法对象的权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是规定在民众有要求的时候,人民警察应该主动及时地出示证件。这容易更加弱化警察主动出示警察证的积极性。特别是当前许多公众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他们往往不知道自身拥有权利,也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他们面对身着警服的警察,很难主动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这实际上也就要求,相关制度本身应该具有激励性和规范性,来强化警察出示证件的意识与习惯。 警察执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配合警察的执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权力被滥用,则必然会损害到公民的权利,公民就有可能不再履行配合执法的义务。这些年,种种警察滥权的行为,曾带给公众太多的伤害,也曾给执法本身带来太多的障碍。现在,既然警察证是最为权威性执法凭证,既然出示警察证这样的行为对警察是举手之劳,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要求,警察在执法的时候,应该主动出示警察证。因为,警察掏出警察证,既是对执法对象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执法权力的约束警醒。(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