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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命不同价”默认“仇富”的合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5:18 国际在线

  作者:毛飞(个人文集

  去年在王府井劫杀的哥并驾车撞人的河南籍男子艾绪强近日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5月31日《新京报》)

  艾绪强为报复社会,采用暴力手段,致使3死6伤,被判死刑毫无悬念。然而,法官

们似乎嫌本案过于“平淡”,非要在最后的判决里制造一点“波澜”。依据判决书,遇害的哥只获得23万元赔偿,而遇害行人的赔偿金是40多万元。法院对此的解释是:前者是城镇户口,后者是城市户口。

  又见“同命不同价”!公权机关仍然在用经济学逻辑思考权利问题,顽固地坚守着死亡赔偿的“成本原则”——因为城里人的生活成本高于乡下人,同等的损害,城里人受到的损失更大,故此给予城里人更高的赔偿标准。他们完全不知道,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平等保护,政府别无选择;确定死亡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本不应考虑受害者的户籍或收入水平。

  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但法律却允许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更可怕的是,制度性歧视是一切社会歧视的催化剂。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之下,针对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进城务工人群的制度性歧视比比皆是。这些制度性歧视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着城市居民的优越感以及对农民的传统偏见与排斥心理,将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心理鸿沟越扯越大。而日益拉大的城乡贫富差距与无处不在的社会歧视共溶一炉,酿就的是一壶名曰“仇富”的烈酒。

  艾绪强不是天生的罪犯,是极端的“仇富”心理使他丧失理智、以极端手段报复社会。分析其犯罪心理,个人性格上的孤僻偏执等缺陷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其生活体验中积聚的外部诱因同样不可忽视。他之所以犯罪,乃是因为坚信“城里人10个有9个是黑心的”,这种信念源自于其在城市中遭遇的种种不公平待遇——他遭遇过欠薪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冷遇,还受到市民的歧视。无处不在的歧视加上偏执的性格,顿时发酵成强烈的剥夺感,致使他认为那些“黑心”的城里人、富人是自己惨淡境遇的始作俑者;最终,有限的认知和想象力让他选择王府井作为报复“黑心富人”的战场。

  代表法律尊严与公正的判决书中赫然写着“同命不同价”,这似乎恰好默认了艾绪强极端“仇富”心理的合理性。在公众眼中,连法律和公权机关都对贫穷的乡下人报以“冷眼”,“仇富”自然“仇”得理直气壮。于是,冠以“仇富”之名的极端行为也能博得同情与共鸣。

  一个饱受歧视的乡下人预备报复富人,杀害的却是同样是农村户口的穷人;凶手伏法,而受害者还要遭受“同命不同价”的制度性歧视。这令人感到一种莫可名状的悲哀。艾绪强案即将划上句号,但制度性歧视依然继续。此案刚一发生,就有人发出“要和解不要仇恨”的呼声。然而,播下的是“歧视”的种子,收获的只能是“仇恨”的果实,更何况播种者之一居然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无须多言,消解“仇富”心理、达成“和解”的第一步,应当从消灭制度性歧视开始。

  

  审稿: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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