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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引争议 下级法院能推翻上级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5: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题:下级法院能推翻上级法院的判决吗?——广西梧州市中级法院一项民事判决引起法律程序争议

  新华网 记者周立宪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的一项一审民事判决引起程序争议,原告认为它推

翻了其上级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事实作出的生效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1996年5月,梧州市交通工程开发公司(下称交通公司)向梧州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梧州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土方施工工程款127万元。三联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交通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80万元。

  同年8月,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交通公司为三联公司开发的新兴花园挖土方92万多立方米,除已付款外,将拖欠的127万元付给交通公司。同时驳回三联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仅利息计算有改动),但支持了三联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交通公司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2万元及利息。双方互相对减后,三联公司应付交通公司78万多元。三联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期间的2000年8月,三联公司又提出交通公司职员伪造标高图,三联公司计算出交通公司尚需挖土方6.8万多立方米才能达到规划标高要求,实际并没有完成92万多立方米。致使三联公司另委托市地产公司工程队进行土方施工,共施工4.5万多立方米,支付其工程款54万多元。

  2002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同时指出,“现再审诉讼中,三联公司提出交通公司尚欠有68620.56立方米土方工程未完成,该诉相对于原判属新增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应另行起诉”。

  三联公司于是向梧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交通公司赔偿另委托市地产公司工程队补救施工款54万多元。

  今年4月,交通公司接到梧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交通公司未完成三联公司土方工程6.8万多立方米,判令交通公司按原合同每立方米土方单价7.1元,赔偿三联公司另委托市地产公司工程队补救施工4.5万立方米的工程费32万多元。

  还在法院受理案件时,交通公司就曾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三联公司的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交通公司说,三联公司声称委托市地产公司工程队“补救施工”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前,向公安机关指控交通公司伪造标高图是在1999年12月,已经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交通公司同时提出,他们为三联公司完成的土方量已被生效的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所确认,三联公司现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违反程序。梧州市中级法院应驳回起诉,告知三联公司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在接到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后,交通公司表示,梧州市中级法院不但违反“一事不得二理”的诉讼原则,甚至还推翻其上级法院,即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更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

  交通公司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梧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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